发布时间:2022年5月20日
生效时间:2022年5月27日
【审慎阅读】感谢你使用 “上门取件服务”。本规则由杭州爱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爱逛”)和你共同签订,具有合同法效力。为合同之目的,你应当认真阅读并遵守本规则,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可能以加粗字体显示,你应重点阅读。本规则通过在线方式签署,一经你勾选/点击确认即代表合同完成签署。除非你已阅读并接受本规则所有条款,否则你应立即停止操作。
第一条 爱逛上门取件服务:当你点击上门取件并确认寄件地址时,你可以自行选择物流服务商。物流服务商将按照寄件订单信息中约定的预约上门时间到达你指定的寄件地址,进行物品揽收、寄递费用核算、回传运单号和物流信息,并将你委托寄送的物品配送至收件地址。
第二条 物流服务商:与爱逛建立合作给你提供上门取件服务的法律主体,特指京东物流等。
第三条 【费用】
(1)爱逛有权根据物流服务商指令、市场行情变化及爱逛的技术成本支出等情况调整费用,费用均会通过你下单时支付的页面明确展示告知,如你不认同费用调整你可不支付费用并向爱逛咨询,若你支付费用代表你认可费用的调整。
(2)你在提交取件申请时,你应主动支付运费,具体金额以支付页面展示为准。如你的订单已享有退运服务则系统会自动判断并将符合条件的订单直接抵扣相应的费用,单个订单仅抵扣1次。
(3)你知道,如你提交的取件地址或者收货地址发生变更的,自动替换原来的申请并生成新的申请,因此相应的运费将会重新计算,如运费发生变化的话,系统将会自动退还给你已支付的运费,你需要重新支付新的运费。
第四条 为持续改善用户体验,你同意,爱逛有权对上门取件的产品和服务不定期调整,具体以产品显示为准。
第五条 你知道,爱逛为你提供账户信息管理、物流信息发布与查询等软件技术及信息服务,你可就实际支付给爱逛的费用向爱逛申请发票。但快递物流服务由爱逛合作的物流服务商完成,寄递地域范围、具体运输事宜等都由该方负责。爱逛不对承接订单的物流服务商及服务人员向你实际提供的寄递服务的服务履约和服务质量承担保证和担保责任。
第六条 你知道,如你对快递物流有任何疑问,你可以主动提供运单号并向快递物流的官方客服咨询,也可以向爱逛官方客服咨询。如发生丢件、少件、破损的,爱逛会协调你和物流服务商进行查询、追件事宜;若涉及赔付,物流服务商会通过爱逛向你进行赔付。
第七条 你知道,你提交上门取件申请后,快递物流的工作人员会主动联系你操作寄递,工作人员不再单独收取寄递费用,除你额外增加的快递物流增值服务。
第八条 你知道,在快递物流的工作人员录入你的寄递信息之前,你可以在取消或者变更申请。
第九条 你在使用上门取件服务时,应仔细填写取件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填写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如因你填写的取件信息不准确、无效或不完整,导致你下达的订单无法顺利履行,你需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条 你知道,本服务是一项售后保障服务,仅适用于你与爱逛提供技术支持的爱逛供货商之间发生的订单,你承诺不得用于谋利目的及其他不法目的。你在使用本服务时,爱逛有权判定你是否存在消费欺诈、伪造物流信息、谋利行为及其他不合理的行为,如你违反的,爱逛有权无条件拒绝提供本服务。
第十一条 你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附件《禁限物品及贵重物品寄递告知》,不得寄递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否则物流服务商指派的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履行你的订单,并有权将你违规禁寄物品的情况依法报告给主管机关,由此导致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均由你本人承担。除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外,物流服务商有权根据自身的履约能力判断是否承运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寄递的物品,具体以物流服务商验收后决定是否确认揽收为准,物流服务商对其揽收物品的范围向你负责。
第十二条 你同意,爱逛可根据产品功能升级和提高你的体验出发,会增加前置条件来判断你是否可以享受本服务或者接入独立第三方来判断,当然如需要使用你的额外信息,我们会提前告知你和征求你的同意。
第十三条 你了解并同意,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爱逛无法控制的原因使爱逛系统崩溃或者无法正常使用导致服务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爱逛不承担责任。但爱逛会尽可能合理地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爱逛可根据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变更或修改本规则,爱逛在做出上述变更或修改之前将在爱逛规则中心或你的账户后台公告,但不另行个别通知。如爱逛进行上述变更或修改后你继续使用的,则视为你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该变更或修改,若你不同意,则你应主动立即停用本服务。
第十五条 你在使用上门取件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时,你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的用户应年满18周岁)。如不具备前述条件的,你应立即终止开通和使用本服务。
第十六条 本规则签订地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第十七条 本规则适用中国地区之法律,若因本规则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交至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
《禁限物品及贵重物品寄递告知》
附录一:禁止寄递物品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 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 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寄递企业应当制定禁寄物品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寄递企业完成收寄后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立即报告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现各类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发现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发现各类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发现各类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视情况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五)发现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
(六)发现各类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权等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七)发现各类禁止寄递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
(八)发现各类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国家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九)发现使用非机要渠道寄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十)发现各类间谍专用器材或者疑似间谍专用器材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十一)发现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依法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寄递企业发现禁寄物品的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视情况联合公安、国家安全、卫生防疫、海关、检验检疫、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对及时发现、报告禁寄物品,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效避免、减少寄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邮政管理等部门可依法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用户违反本规定,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2007年11月6日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07〕152号)同时废止。
附录二: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1.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2.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特殊物品
(1)玻璃类(如灯管、灯泡等玻璃制品)、陶瓷类、石膏类,以及不易妥善包装的物品;如:玉雕、木雕艺术品等;
(2)工艺品、古董、瓷器、玉器、字画、珠宝、有价证券等难以客观确认价值的货物;
(3)医药类物品:无完整销售包装,药品有温度等特殊要求等;医学检测类物品不作揽收;
(4)活体动物;
(5)现金及货币。
(6)国家机关公文。
二十、其他物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为准。
附录三:空运违禁品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一、植物类
花木/草/树等各种植物,鲜花等
二、易燃易爆物品
喷雾器,自喷漆,导火索,鞭炮/礼炮,发令纸,火药,拉炮,雷管,礼花,煤气罐,煤气瓶,摔炮,烟火制品,烟花,爆竹,炸药,密封罐,石油,溶剂油,汽油,煤油,柴油,石蜡,沥青等
三、易腐蚀
电池液(酸性的),苛性钠,汽车用蓄电池,无机液体粘合剂,酸铅蓄电池,王水等
四、医疗用品及药品
血液/血浆,血液循环器,血液流动测试器,胶囊,药品,碘酒,试剂,疫苗,医药试剂,鹿茸粉,鹿茸(新鲜鹿茸),医疗仪器,氧气随身瓶,医用氧气瓶等
五、液体类
饮料饮品,矿泉水,冰茶,奶茶,可乐,果粒橙,汽水,红牛,雪碧,苏打水,冷鲜奶,酸奶,奶昔,苹果醋,冰沙,果汁,豆奶,豆浆,牛奶,红茶,绿茶,柚子茶,蜂蜜,着色剂,水,不明液体等
六、香烟类
烟叶,烟丝,香烟等
七、文体用品
足球,篮球,排球,皮球,网球,高尔夫球,橄榄球,胶片,弓箭,仿真玩具枪,墨粉盒,碳带,打印机碳带,玩具枪,模型枪,印泥,公章,空弹壳工艺品,美工刀,美工刀片,玩具刀,模型刀,乒乓球等
八、水果类
榴莲,菠萝蜜,杨梅,荔枝,葡萄,无花果,提子,蓝莓,柿子,青梅,鲜枸杞,鲜百合,桑葚,李子,杏,枇杷,车厘子,草莓,樱桃,猕猴桃,鲜枣,水蜜桃,金桔,哈密瓜,西瓜等
九、食品类
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类,乳糖,乳清粉,动物饲料,粽子,冰冻食品,奶精,罐头食品,调味料/调料,食盐,白糖,味精,白醋,生姜,大蒜,虾夷葱,香芹等
十、生鲜类
蚕蛹,菌类/菇类,各种肉制品,鸡翅,茧蛹,鸡爪/凤爪,牛排,鲜海参,虾类(大龙虾、海虾、河虾),龟(无生命特征),石螺,蛤蜊,生蚝,青口/带子/鲜贝,海螺,牡蛎,蚬子,冷冻贝类,各种肉类,松茸,鸭脖,知了(非活物),鲜鱼籽,甲鱼,蟹类(大闸蟹、河蟹、海蟹等),冷冻鱼类(野生鲍鱼、鱿鱼、八爪鱼、三文鱼、淡水鱼、海鱼、泥鳅等),海螺,生蚝等
十一、日化用品
腮红,保湿水,眼线液,防晒油,眼影,隐形眼镜护理液,眼药水,生理食盐水,防蚊液,花露水,染发剂,洗发剂,烫发剂,直发剂,定型剂,焗油膏,护发乳,发膜/发蜡,指甲油等
十二、气体类
充气娃娃,水煤气,救生衣,婚庆礼花筒,灯泡,灯管,节能灯,灯管,疝气灯等
十三、酒类
啤酒,葡萄酒,药酒,红酒,自酿酒/散酒,白酒,洋酒等
十四、家饰、家电
空调、冰箱等压缩机,电音响/音箱,床垫
十五、机械类
整装汽车,点火系统,千斤顶,液压钳,液压工具
十六、化学物品
石油树脂,疏浚泥,热熔胶,漂白剂,防滑剂,肥料,尿素,水泥,软化剂,热熔胶条等
十七、膏状物类
硅胶,玻璃胶,皮革清洁膏,皮衣护理油膏,电子数码管石墨乳等
十八、粉末类/颗粒类
塑料粒,滑石粉,石膏粉,色粉,奶粉/乳粉,咖啡粉/卡布奇诺,蛋白粉/蛋白质粉,干燥剂,其他粉末,其他颗粒,木炭粉,除湿剂,除湿颗粒,粉状物,鱼粉,去污粉等
十九、放射性的物品及各种危险品
放射线物质, 夜光粉铈-114,钚-239,锶-90,碘-131,铯-137,钌-106,铑-106,铁-55,锰-54,锌-65,钴-60,等
二十、电子产品类
电子表,行车记录仪,电脑,相机,摄像机,VCD,SVCD,DVD,录像机,摄录机,收音机,收录机,电唱机,激光唱机/CD,家庭办公设备,家用电子保健设备,汽车电子产品,复读机,点读机,电子辞典/掌上电脑,游戏机,光碟,录像带,蓝牙耳机,电动剃须刀,电子蜡烛,点烟器,机箱电源,激光电源,计算器冷却器,电子烟,移动电源/充电宝,三星GALAXY NOTE 7
二十一、电池类
手机,蓄电池,碱性的电池液,化学电池,液体电池,铅酸电池,燃料电池等
二十二、工具刀具类
黄油枪,手用锯条,钢锯,电钻,轮胎充气泵、剃须刀片,水果刀,菜刀,餐具类刀具,餐具刀叉,军刀,日本军刀,指挥刀,瑞士军刀,剪刀,园艺剪刀,高枝剪刀,园林修枝剪刀等
二十三、磁性物品
磁条,磁铁,喇叭,门铃,其他带磁物品,音响/音箱,电磁铁,四氧化三铁,电磁铁等